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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IPO上市和挂牌融资。
《指导意见》面世无疑给农业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可谓重大利好,其重大现实意义在于:可有效改善农业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困局,让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能更便捷、更低廉进行融资。
因为《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这对农业企业本身“脱困重生”,乃至推动我国农业产业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都营造了有利环境。
目前,我国农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总量中仅占4%,严重制约了农业企业的发展;而《指导意见》出台后,涉农上市企业所占比重有望上升。
金融服务“三农”空间巨大,资本市场可以从融资、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公司形象、提高知名度等方面给予涉农企业支持,推动农业企业全面持续、健康地发展;从而对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将更多的年轻青壮劳动力留在农村、安心农村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利好虽多,但要落到实处,还需严把农业企业IPO审核。
通过IPO上市融资的农业企业,应当是有发展潜力、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的优质农业企业,严把准入关,不让一切造假包装的农业企业蒙混上市,保证农业企业IPO的严肃性,提高农业企业IPO的可靠性,才能让《指导意见》发挥出应有的金融功效。
笔者以为,应重点在三方面严把准入关:
首先,不能搞地区平衡,要把农业企业质量和发展潜力及社会需求程度放在IPO的优先战略地位,消除地方政府为争名额、争业绩盲目推荐的做法,一切按市场化高标准要求,避免过多的人为行政干预色彩,尤其要确保农业企业IPO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避免让农业企业IPO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的“盛宴”。
其次,监管层要加强对农业企业进行认真甄别和遴选,消除农业企业IPO中一切虚假包装上市行为,做到宁缺勿滥和“IPO一家,就成功一家”。因为农业企业在存货、销售上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农业企业财务造假的可能性更大,通过操纵存货、固定资产等虚增收入等手段造假是常见手法。历史上中国资本市场累计爆发了14起农业板块IPO造假案,包括蓝田股份、胜景山河 、绿大地、新大地、银广夏、草原兴发、金果实业、赣南果业、洞庭水殖、武昌鱼、如意集团、中农资源、中水渔业、九发股份等,这些深刻的教训应认真汲取。
最后,应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通过IPO之后上市农业企业进行跟踪监督,除了对其融资用途是否按募集资金规定的要求使用之外,对其未来扩大融资规模再融资的真实性投向也应及时掌握动态,确保募集资金用真正用于农业发展。
凡发现投向不真实、虚假包装上市等问题,根据强制退市要求强制退市,避免损害投资者。尤其,对农业企业经营亏损严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制退市应有事先的预防性机制,比如建立农业企业退市之后投资者保护机制、赔付基金等等,让其顺利退市,消除只进不出或进来容易、退出难现象的发生,真正营造农业企业IPO良好生态,为更多优质农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原文刊载于IPO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