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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品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在其不同环节、不同层次以及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合理的方式承担应当的角色、体现应有的职能,运用政府有形、无形资源,组织相关社会资源,管理、支持和推动农业品牌化,并在农业品牌化的运作过程中实现一些重要的经济、社会目标,这些都是实现农业品牌战略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构建目标明确的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将农业品牌化战略作为国家农业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AOC)体系”的运作,就是以具传统文化、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及产品为基础,将农业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名牌战略相结合,塑造了葡萄酒的“民族精品”和“国家品牌”,形成了相关国际贸易的绝对竞争力。
同时,实施原产地命名控制制度,成为合理开发地区农业自然资源、促进地区生产发展的手段,特别是对于常规农业来说,使其在地理、气候条件较差的区域找到了发挥独特优势的机会。
正是有了奶酪的原产地命名控制,法国的山区才保持住了一个农户生产网络,尤其是在生产Reblochon奶酪的阿尔卑斯山地区;正是有了葡萄酒的原产地命名控制,才使波尔多地区集中了近万家葡萄种植园农户。在一个战略性的目标及运作下,原产地命名控制制度在法国创造的远不仅仅是可观的外汇收入。
制定具有引领性的农业品牌化支持政策及法令
在战略目标确定后,政府根据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及时出台具有政策指导性的法令,支持农业品牌化战略目标的实现。比如法国在不同时期修订的《农业指导法》,就是根据社会公众、国际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提出农业发展的政策指导,进而落实为实施行动。在1999年的《农业指导法》中,政府提出成立一个推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公益性机构,“法国生态农业发展培训署”于2001年11月应运而生,专门负责生态农业的生产、培训和发展等事务,包括生态农业产品认证监控体系的建设;同时还把对生态农业的补贴纳入了农业环境措施的框架中加以实施,为生态农业品牌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日本在1999年通过了《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提出有关提高食品安全性、确保食品品质、重视消费者需求的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立法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植物保护5个方面。为了具体落实《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日本国会还通过了“流通三法”,即《特定农产品加工经营改善临时措施法部分修正的法律》《批发市场法以及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部分条款修正的法律》和《关于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其品质正确标记部分修正的法律》。
国家必须建立统一的认证制度,设立统一的认证机构,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规定统一的认证程序,并坚守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保证认证的权威性。有权威的认证体系,才能支撑有价值的品牌,保持品牌的优势地位。
认证体系与相关行政、司法体系协调配合,有效遏止破坏认证权威、侵害认证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如在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体系中,“国家原产地命名研究院(INAO)”的官员可以作为“消费、竞争和打假总局(DGCCRF)”的官员进行工作,使原产地命名控制产品的品牌地位得到有力保障。
通过农业品牌化运作保护本国农业产业
政府可以通过品牌战略的运作,在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情况下,保护本国农业,维持本国农业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地位,或保持农业多功能在本国的体现。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等,不断地、常常有针对性地提升、更新产品质量、卫生、环境等标准,可以看做运用品牌战略构筑和加高“技术壁垒”的运作。
比如,日本对农产品实施身份证制度,除了保障食品安全、满足特色要求的目的外,很大一个目的就是保护本国农产品以至农业。由于日本本国农产品成本高、价格贵,农产品进口使生产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身份证制度限制了相当一批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饲料等农产品;即使进入到日本市场的产品,农产品身份证也引导人们在价格与质量信誉间做出有利于本国产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