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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一部关乎6亿人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此次修改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承包法再修改,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都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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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对于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地还是不是我的?收益该归谁……等问题,这次《草案》修改,予以了明确说明。同时,也规避了许多经营者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陷入的一些坑,确保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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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
经营者可申请登记
现在,咱们国家的土地,大多经营权和承包权的主体并不是同一个,许多农企、合作社、家庭农场成为了主要的经营主体,而农业本身的投入回报并不成正比,为了保证流转土地的经营预期,这次《草案》增加的内容,也充分保证了受让方的利益。
“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动的除外。
”
3
山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30年
承包期的问题既是经营主体又是农民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民通过长期的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对于经营主体来讲,也是对项目长期可持续开发更大的保障。
4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要登记、抵押款额度有望提高
《草案》增加了2条规定:
“
一是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
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拿到经营权以后,经过承包户的同意,还可以设置抵押权。比如规模经营主体,两三百亩地经营权,通过承包户同意,可以到银行去抵押,解决资金问题。
以前土地普通农户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得的贷款极少。承包年限变成延长30年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为农户提升信誉和提高押贷款额度。以前借二、三万,可以提升到一、二十万。
小结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从各项说明来看都有利于土地有效的利用,规避了许多经营者同农户之间的矛盾。
然而,对于经营者而言,还要注意土地流转的形式与正规手续的办理,更包括用地指标的申请与建设技巧,规避政策投资风险,避免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遭到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