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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信息发布者:ZFQ15082945431
    2018-12-06 17:06:14   转载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近日,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部分专项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按规定予以限制。

    据悉,现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自2002年实施,随着新时期渔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现行规定已不适应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提出“十三五”时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固定和规范。此次《规定》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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