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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舍田园到农作方式,从“面子”到“里子”,中国乡村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嬗变。只是不同的人有不一样的感知罢了。城里人看乡村,那是寄托乡愁的地方,是周末假日采摘休闲的去处,是吸一口好空气、吃一顿土菜美味的后花园;站在农民自身角度看乡村,这些年乡村的基础条件大变样了,但乡村的人气没落了,有的农村人带着集体成员股份权和财产性收益进城了,有的办起了家庭农场,有的如候鸟般在城乡之间辗转。
乡村嬗变的主要特质表现为农业生产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农村社会从封闭向开放转变,城乡关系从割裂向融合转化。每年有1000万农村人口脱贫,有超过1000万农村居民市民化,2017年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达到740万人;过去主要是农村向城市流动,现在呈现出双向流动的局面;乡村价值得到进一步释放,农村生态观光、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和电子商务等,催生出大量的新产业新业态;东部一些村庄越长越大,如同一座小城市(譬如江苏华西村、浙江花园村等);而在中西部,一些传统村落正在消亡,有的则处于产业“空心化”、农户“空巢化”、人口“老龄化”的状态。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变革中的中国乡村,无疑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把握乡村发展机遇,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需要我们因时而变、因势而变,顺应历史发展方向,遵循乡村自身演进规律,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之变呼唤治理理念之变。“治大国如烹小鲜”,这是老子所倡导的治国理念。对一个具体地域而言,如何实现良治一般可分为自治与他治两种方式,就方法而言,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乡村,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描述的,充满了自治色彩,传统乡村的封闭性、地缘性与自给性决定了皇权向乡村渗透的有限性,这为乡村自治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基础,陈忠实笔下的白嘉轩、鹿子霖对白鹿原的治理对此作了生动的阐释。近现代以来,随着国家政治结构的剧烈变迁,国家权力不断渗透到农村基层,外在力量的治理改变了原有的乡村秩序,直到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得以推行。当前,在乡村治理理念上,我们有必要来一次重新认知,就是要由“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与民共建共治共享”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农民治理主体地位,重新审视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革除基层政府管得多又管不好的积弊,规范乡镇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将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里事,大家办”,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协商,促进群众在乡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适应城乡人口双向流动趋势,不断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探索户籍村民和非户籍常住村民共同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
乡村之变催生治理体系创新。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既有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不少急需破解的难题,如何实现农村基层在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治理上五位一体协同推进,必须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治”结合为引领,着力构建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村民自治组织为载体、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农村社会安定有序,农业发展欣欣向荣。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乡村自我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把乡村自治和“能人治村”有效地结合起来,让乡贤在参与村民事务决策、解决农村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以法治为保障,加快涉农立法速度,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形成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要以德治为支撑,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风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提倡推广移风易俗,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营造风清气正的淳朴乡风。
乡村之变要求坚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不动摇。乡村自治并不是自由散漫、任意而为,越是自治,越要强化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保证。要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乡村善治道路的一条红线;要根据党员从业结构的变化和党员流动频繁的特点,探索“村企联建”“合村共建”“支部+协会”“产业党支部”等党建模式,确保基层组织覆盖到农村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要针对农村党员教育存在制度不严、方式陈旧、内容单一等问题,建立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终端,切实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村级换届选举监督,依法打击“村霸”及宗族恶势力,专项治理农村“小官大贪”和脱贫攻坚中出现的“微腐败”,把乡村治理和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